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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院: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收賄823萬 通過彈劾

    交通部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823萬元,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等違失情節重大,經13名監委審查全數投票同意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為彰化檢方在賴榮俊宿舍搜出300萬現金。(彰檢提供)

    交通部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823萬元,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等違失情節重大,經13名監委審查全數投票同意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為彰化檢方在賴榮俊宿舍搜出300萬現金。(彰檢提供)

    監察院今天表示,交通部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共新台幣823萬元,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利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款項等,違失情節重大,經13名監委審查全數投票同意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彰化地檢署於民國111年間,查出賴榮俊涉嫌向營造業者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將他起訴;交通部並註銷賴榮俊於104年獲選模範公務員資格。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賴榮俊自103年至110年間擔任高公局中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共723萬元。

    監察院說,賴榮俊還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旋即運用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的處理方式,最終廠商只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不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監察院指出,賴榮俊將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的廠商派駐人員,視為私人的秘書及帳房。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賴榮俊指揮,並協助處理賴榮俊私人及配偶的存款、匯款共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且賴榮俊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表示,賴榮俊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有予以懲戒必要,因此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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