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台灣海洋科技能力 海科中心設置條例初審通過
2025/05/28 11:4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28日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會前受訪。(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在朝野氣氛融洽之下,初審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明定該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負責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等業務。
海委會提案指出,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我國海域基礎資訊的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我國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同時充實我國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的研究能量,特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又為使該中心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將之規劃為行政法人。
有關海科中心業務範圍,初審通過條文涵蓋8項,包括: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海洋科技專業人才的協助培育;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的促進;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的協助;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以及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的業務。
至於海科中心的經費來源,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包括: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在組織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海科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1/3。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包括: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的學者、專家。此外,置監事3人至5人,並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
初審條文也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1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1/3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2/3。至於有以下情形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包括: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受破產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安全查核未通過等。
安全查核部分,初審通過條文彙整朝野立委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明定海科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安或重大利益的特查,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對於規劃進用的人員,應先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經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海委會主委管碧玲(中)與朝野立委共同合影,氣氛融洽。(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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