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政治獻金法》裁罰權非監察院 中選會:切勿自己法盲就造謠

網傳貼文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38條,對於違反第33條的裁罰權,主要屬於中選會或主管機關,而非監察院。」中選會嚴正駁斥此為造謠內容。(中選會提供)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監察院昨認定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並沒入5579萬餘元,有心人士隨後在網路上散佈《政治獻金法》第38條裁罰權為中選會。對此,中選會今(20日)直言,「切勿自己法盲,就胡亂造謠」,並指《政治獻金法》全文只有36條,且第33條明確規定裁罰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昨審議通過「一一三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網傳貼文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38條,對於違反第33條的裁罰權,主要屬於中選會或主管機關,而非監察院。」
對此,中選會表示,「這確定是造謠」,因《政治獻金法》的法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辦理機關暨裁罰機關依該法規定則為監察院;也就是說,有關政治獻金申報暨裁罰等相關事項,並非選務機關權管範疇,選務機關特予澄清並嚴正駁斥相關造謠內容。
中選會指出,有心人士之造謠,還刻意胡扯亂指《政治獻金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政治獻金管理並執行罰則。問題是,「政治獻金法根本沒有第38條」、「政治獻金法根本沒有第38條」、「政治獻金法根本沒有第38條」,也就是《政治獻金法》根本無此條規定,該法全文最多就只有36條,且第33條明確規定裁罰機關,請散佈者「切勿自己法盲,就胡亂造謠」、「切勿未經查證,就隨意散佈謠言」。
中選會也提到,一階提議並沒有簽署期間限制問題,只有「提出」的時間限制規定;但二階連署則特別禁止外界所稱的偷跑行為。未料有心人士卻還是刻意造謠選務機關標準不一,此類法盲行徑核與法令規定暨事實基礎有所不符,選務機關還是再出面予以澄清,仍請有心人士「切勿自己法盲,就胡亂造謠」。
中選會說明,實際上,選務機關係依法辦理選務,並無任何差別待遇;不僅如此,有關罷免案的提議、連署的查對是由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依法查對,查對結果則依法併入各地選委會之查對結果再函報中選會審定,並非中選會查對,也請有心人士「切勿自己法盲,就胡亂造謠或持續散佈謠言」,還刻意將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各地依法所為的查對亂扯為中選會「幫忙」查對等類謠言,實則各地皆依法查對並無雙標。

對於網傳謠言,中選會今直言,「切勿自己法盲,就胡亂造謠」,並指《政治獻金法》全文只有36條,且第33條明確規定裁罰機關為監察院。(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