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詐取近24萬公款 屏東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被彈劾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人頭將自有設備「出租」給鄉公所,並自行核准付款,將近24萬元公款納為己有,今年2月已被屏東地院依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宣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監察院今(17)公告通過彈劾。
監察院已於本(12)月10日通過監察委員趙永清、蔡崇義、郭文東提案,彈劾柯自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葉宜津、高涌誠另附決定不成立理由,指出柯自強已被褫奪公權確定,彈劾案文未說明應受懲戒必要。
彈劾案文指出,柯自強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對鄉公所業務有審核、核定權限,並負責決行該公所各項採購案。卻利用職務之便,在未經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同意的情況下,以理事長身分將協會所有的音響、燈光、舞台等設備,透過鄉公所附屬幼兒園詹姓員工,出租給鄉公所辦活動使用。
案文顯示,柯自強又會規避規定,指示詹姓員工以不知情親友當作人頭,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公所人員也在不知情下,將該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經柯自強自行核准付款,將23萬9900元不法利益收進口袋。
案文指出,柯自強答覆監院詢問時,坦承有上開圖利事實,本案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2月23日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在案。
案文強調,柯自強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且其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違規,不僅傷害個人之形象,也已損害政府信譽,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