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修正案三讀通過 藍委:避免規範不明確衍生爭議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下議事槌。(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了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三讀通過條文將現行法第四條的「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修正為「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
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第三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立法意旨規範之地方稅應係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恐衍生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因此提案修正。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傅崐萁也說,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之地方稅和第三條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因未明文界定,易產生混淆,導致地方於重行制定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及調整稅率(額)時,造成重大爭議,嚴重影響並限縮全國各縣市地方自治權限及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