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直指「國安威脅」駁回TikTok上訴 蘇彥圖:台灣也需納管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美國法院駁回TikTok(抖音國際版)上訴,維持「不出售落地即封殺」要求,法庭意見並明確指出「中國所構成的國安威脅證據充分」。對此,中研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今(7日)受訪指出,台灣雖是有網路資訊自由的小國,較難全面性管制類似平台,但若TikTok平台本身已構成資安或國安威脅,政府仍有責任效法美國,漸進式干預並納管。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今稍早駁回TikTok上訴,維持「不出售落地即封殺」要求,法庭意見並明確指出,該項要求TikTok與母公司「字節跳動」切割的法案經精心設計,僅限用於控制境外敵對勢力(foreign adversary),中國所構成的國安威脅證據充分,該法是美國政府反制措施的一環。
蘇彥圖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此上訴判決只是美國政府與TikTok角力比賽的其中一局,加上美國正處於政權交接期,川普政府可能會有不同做法,最高法院可能會裁定「暫時停止」(temporary stay)該法,先暫停法律適用,後續再進行實體審理。
蘇說,所謂「美國禁TikTok」並非如外界所想一蹴可及,而是在期限後從各大官方APP商店下架,一步步讓TikTok慢慢變得「不好用」,以漸進模式削弱其市場影響力。
蘇指出,美國之所以可以積極採取此強硬的立法管制,其優勢在於對國家安全及資料安全的重視,且國安部門也已掌握TikTok蒐集敏感個資的事證,成功讓跨黨派議員認知其嚴重性。
蘇強調,台灣雖是小國,但也不能兩手一攤,如果TikTok作為一個平台,本身已構成資安或國安威脅,就算目前能做的管制手段僅可達60%成效或更低,仍需採取行動。
在具體的法律作為上,蘇彥圖認為,可分技術性及規範性兩層面討論,技術上參考美國研究和方式,規範上則須促成更多自由與管制平衡的討論,同時爭取更多社會支持和共識,否則將繼續停滯於討論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