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海砂屋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 符合規定提供20萬自拆獎金
桃園市政府訂定海砂屋自治條例,自拆可獲廿萬元獎金,圖為桃園正光花園新城,為桃園歷史悠久的海砂屋。(記者謝武雄攝)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12次臨時會今天舉行預備會議,本次臨時會主要討論市府自治條例三讀議案,其中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海砂屋若達拆除標準而自行拆除每戶補助20萬元,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可處3至6萬元罰鍰,必要時可連續處罰、斷水斷電。
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於10月16日市政會議通過,針對1995年1月28日前依建築法申報施工勘驗建築物,未來議會審查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法務局公告實施。
建築管理處長莊敬權表示,以往海砂屋鑑定報告只有敘明是否為海砂屋,並沒有拆除建議,而自治條例明訂,海砂屋分成須補強或須拆除二大類;須拆除建物如果每立方公尺氯離子含量達1公斤以上,或0.6公斤以上但耐震能力不符合規定者,都必須「停止使用」,如果「停止使用」建物如果出現嚴重裂縫、倒塌等情況達到一定標準,則會限期拆除。
莊敬權表示,若發生4級以上地震,「停止使用」建物須於1個月內重新鑑定,若損害達到一定標準也會限期拆除,限期拆除案件未如期拆除,可處3到6萬元罰鍰,嚴重者可連續處罰並斷水、斷電,另「停止使用」建物仍繼續使用,或於4級地震發生後未依規定重新鑑定,可處5000元到6萬元罰鍰,嚴重者連續處可連續處罰並斷水、斷電;只要是須拆除案件自行拆除者,每戶可補助20萬元,海砂屋重建期間可依法安置或租金補貼。
另自治條例也規定,建物若出現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情況,所有權人有責任委託公正單位鑑定並送市府核備;莊敬權也建議,海砂屋社區若要辦理都更可提出鑑定,如此拆除過程中可多一筆自拆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