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將史雪燕解職 內政部:任公職均應放棄他國國籍
內政部今表示,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無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民眾黨立委黃珊珊上月舉中配史雪燕曾遞補南投縣議員顯示未違法,指該黨備位立委李貞秀依此例可遞補立委。對此,內政部今(6日)表示,史雪燕因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排名第15名的中配李貞秀有可能遞補成為立委,但因雙重國籍問題引發關注。黃珊珊日前以史燕雪遞補南投縣議員為例,認為李可遞補立委;當時內政部表示,南投縣議會未陳報是否告知史雪燕須提出喪失其他國籍證明的通知。
內政部今透過新聞稿表示,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並指史雪燕因無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113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相關規定是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之情形。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