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議長郭信良索賄1300萬一審判13年 南檢提上訴
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涉貪污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還有行賄者、土地開發商廖堅志免刑判決不妥,因其坦承時已被檢調掌握證據,因此提出上訴。(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今天針對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等3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台南地院原判有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3人量刑過輕,難以達到懲戒效果。
檢方表示,郭信良與里長高進見,被控於議會議長任內,以地位及權勢,壓迫土地開發商廖堅志支付1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廖堅志在偵查及審理中多次供述,因害怕郭信良利用議會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土地登記進度,不得不支付該筆款項,但原審未充分審酌此一事實。
此外,郭信良及高進見始終否認犯罪,態度惡劣,原審卻僅判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無法達到應有的懲罰效果。
針對廖堅志行賄部分,原判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檢方認為不妥。依據原審判決,廖堅志因不具公務員身份,加上自首所以適用免刑。但檢方強調,廖堅志是在檢調已掌握行賄事證後才坦承相關行為,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自首」的規定要件;且廖堅志雖然不是公務員,但他的行為已涉及向公務員行賄的罪嫌,應重新檢視免刑是否妥當。
目前,檢方已整理相關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並期待上訴審法院能撤銷原判,作出更妥適的裁決;廖堅志涉及自辦市地重劃案中偽造文書罪嫌,檢方已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