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初審選罷法 藍綠白提案主張一次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將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一早就動員,多位立委手持標語圍住主席台。(記者廖振輝攝)
首次上稿 06:55
更新時間 07:27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0)日排審「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許宇甄、蘇清泉、翁曉玲,民進黨陳冠廷、楊曜及民眾黨團皆針對不同條文提出修正草案;除了許宇甄調高罷免門檻修法惹議,翁曉玲提案主張將禁止民調時間從10日縮短為前3日,也引發討論。
翁曉玲:主張禁民調時間縮短為選前3天
翁曉玲提案表示,至今無證據顯示民調結果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並指維持禁令的國家也多限制在選前1至6日內,因此提案將選前禁止民調時間從10日縮短為前3日。
內政部表示,這容易使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對不實資訊無法有效澄清,至於是否反助長發布不實民調,均值商榷。
南台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對此批評,連中國都知道要在選前收買假網路媒體做假民調,翁曉玲還認為民調不會影響選舉嗎,「這是很大的國安危機。」
指驗票標準「政治決定」 蘇清泉提案改千分之十
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等人提案質疑,現行法規定驗票標準無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因此提案將得票數差距「千分之三」改為「千分之十」。
法務部表示,歷年來重新計票結果並無改變選舉結果的前例,此修法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及選務成本,且將拖延選舉結果的時間,進而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防少數否決 許宇甄提案:罷免票須高於當選票
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等人提案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能通過。
內政部表示,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加上罷免投票與選舉投票人數並未盡相同,以選舉時之投票人數作為罷免門檻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票數相同抽籤決定太草率?楊曜提案先驗票
民進黨立委楊曜、莊瑞雄認為,現行法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過於草率,因此提案要求,票數相同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若驗票完成後,仍為票數相同的情況,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中選會表示,選舉結果攸關候選人權利,候選人是否或選擇何種權利救濟程序,允宜尊重候選人之決定。法務部則說,草案規定由法院重新計票方式解決,不僅忽略選務機關法定職權,使司法機關在未有爭議的情形下即介入選舉制度,有違權力分立之原則,且將耗費大量司法人力物力,排擠有限司法資源之運用,執行上有重大困難。
防虛偽宣傳 陳冠廷:黨主席頭像沒授權不准用
為避免選舉過程中的虛偽宣傳與混淆視聽,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主張,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
中選會表示,相關規範屬於政黨與各候選人間自主事項,且多涉及選戰勝選及政治結盟考量;至於如有肖像權相關爭執,也有民法相關規定規範,是否採行相關規制措施,允宜考量。
未依法完成就職 民眾黨團:不補貼競選費、不退保證金
民眾黨團提案明定,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者,如無不可歸責因素,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以及不予補貼競選費用。
內政部表示,當選人無法就職的情形包含死亡、因案羈押或服刑、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徵集入營服役,以及個人健康或其他因素放棄就職等情事,並非全可歸責於當事人,如欲對不就職者扣繳其選舉保證金,涉及當選人權利的限制,建議應明列何種情形始予處罰,以杜絕爭議。
內政部也提到,選舉補助款是用以補助候選人競選活動之用,並以候選人所獲票數作為計算標準,為我國公費選舉措施之一,與當選後的行為並無相關,若針對當選人無法就職者即不予補貼競選費用,恐與補助制度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