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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審法對違反協力義務者罰鍰 學者質疑違反比例原則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文清。(資料照)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文清。(資料照)

2024/11/11 17:1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改善「萬年稅單」等弊病,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舉行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對於草案的精神多表示肯定,不過也針對部分條文提出不同看法,包括當事人若違反協力義務處以罰鍰等強制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當事人不得因其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的危險而 拒絕履行協力義務,是否和「不自證己罪」相違背等。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文清表示,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的訴訟案件非常多,約佔五成,爭議非常大,妥適審理對於納稅人權利保護、財稅機關的稅收平衡、法官的負擔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因此這部草案非常重要。本法兩個方向,一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另一是針對稅法的一些特性所制定的一些特別規則。

范文清認為,草案規定當事人有協力義務,他完全同意,當事人或受當事人委託第三人若拿到資料應提出,這沒問題,但不提出的話要強制處分,可能有點過頭了,「若請你提證據資料你不提出,讓你敗訴就好了,我強制你提出,會否違反比例原則?另,草案規定當事人不得因其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的危險而拒絕履行協力義務,是否和「不自證己罪」相違背?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蔡靜玫指出,本法為訴訟法,卻有許多涉及實體事項的規定,甚至排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適用,造成體系混亂,如果是因為實體法的規定不妥適,應回歸直接修正實體法。她也提及,草案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到場時得處罰鍰,但本法既採強制律師代理,卻裁處末到庭的當事人,恐有失當。

對此,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說明,並非漫無目的、不成比例地課加當事人協力義務,而是以行政法院因認定事實而有必要者為限,才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並且設有諸多要件及衡平機制,致力達成依法課稅、稅捐公平,以及納稅義務人基本權利保障間的衡平。

此外,有關設置稅務審查官部分,黃麟倫指出,稅務審查官是參考德國財務法院實務經驗而設,而依據稅審法草案設計,稅務審查官是承法官之命執行職務,受法官的監督及相關倫理規範拘束,也有迴避制度的適用,以確保稅務審查官執行職務的公正性。

黃麟倫表示,稅務審查官的進用管道為借調及聘用,除自稅捐稽徵機關借調外,也包括聘任具有稅捐專業人士擔任,視審判實務需求,建立多元的輔助人力進用管道。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指出,若能借助於稽徵機關優秀審查人員協助調查事實,應有助於釐清課稅事實真相,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不過將來借調的稅務審查官,其年終考績考核應由行政法院全權決定,避免稽徵機關介入干擾,導致影響其職務的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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