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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躲進台大總圖男廁偷拍 被判2個月徒刑、罰5萬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巫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巫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資料照)

2024/10/02 15:18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巫姓男大生去年9月跑進台灣大學總圖書館2樓男生廁所內,透過廁所隔板下方縫隙伸入iPhone手機,偷拍他人如廁畫面。被害人突然發現下方冒出一支手機,嚇了一跳,趕緊報警處理。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巫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巫姓男子去年9月某日下午前往台灣大學總圖書館2樓男廁中躲藏,見有人進入廁所內,隨即拿出手機穿過廁所下方隔板,進行偷拍被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所幸被害男子及時發現,報警處理。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鎖定巫男後,將他帶回偵訊,並當場查扣拍攝手機。

巫男向檢警坦承案發當時,確實有躲進男廁中,拿著手機拍攝被害人如廁。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巫男涉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應以較重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依法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巫男為了滿足自己私慾,無故持手機拍攝他人如廁畫面,實有不該,考量他坦承犯行,並表示有賠償意願,兼衡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無前科等情形,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扣案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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