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刪除村里辦公處或警察證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日公告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刪除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機關出具證明規定。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日公告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為落實中央公教人員申請災害貸款,提高申貸文件證明力,減輕村(里)長開立證明事項負擔,同時考量實務上尚無警察機關開立災害證明,因此刪除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機關出具證明規定。
根據要點,公教貸款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60萬元、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災害貸款最高60萬元、育嬰貸款最高60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120萬元。長期照護貸款最高60萬元。還款最長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病醫護貸款必須由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喪葬貸款則經附繳死亡證明者。災害貸款是因遭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不再需要經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機關出具證明。
育嬰貸款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產後護理貸款須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證明者。長期照護貸款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費用 、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即可申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