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判刑 北院認定高指示助理浮報薪資
北院認定,是高虹安指示同案被告黃惠玟去浮報助理薪資。(記者洪美秀翻攝自高虹安的影片)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結,指都是高指示助理黃惠玟浮報薪資,並與助理共詐領12萬餘元,今從重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對高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餘元。
同案3名被告部分均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國會辦公室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應提供義務勞務240小時,犯罪所得466元沒收。
黃惠玟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提供義務勞務240小時,應提供義務勞務240小時,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陳奐宇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應提供義務勞務100小時,犯罪所得506元沒收。可上訴。
北院指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明知僅以月薪6萬2000元聘用「兔姐」黃惠玟,竟指示黃惠玟,持續浮報月薪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此請請領加班費,合計詐取7萬4741元。
再者,高虹安僅以月薪7萬元聘用前主任陳奐宇,高又指示黃惠玟,接續浮報月薪8萬元或7萬5161元,並請領加班費,藉此詐領4萬154元。
北院也查出,高僅以月新4萬6000元聘用國會辦公室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高又指示黃惠玟浮報月薪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同時請領加班費,而詐領8233元。
北院審結指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兩罪,黃惠玟、陳奐宇則坦承全部犯行,並考量王、黃、陳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依刑法規定減刑;另王、陳的犯罪情節還算輕,且王、陳分別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罪規定減刑,分別給予不同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