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海保法 闖「海洋庇護區核心區」最重罰50萬

「海洋保育法」完成三讀。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落槌。(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2)晚三讀通過討論多年的「海洋保育法」,明定海委會應設審議會劃設「海洋庇護區」,若有船隻進入核心區,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不過經勸導駛離者不罰;此外,對於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導致該區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損失者,應予以補償。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說明,海保法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三大目標,賦予主管機關劃定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並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公民也可藉由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等兩大途徑監督政府各項作為。
三讀條文明定,由海洋委員會劃定海洋庇護區,分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其中核心區規範最嚴格,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不在此限。
條文也規範,緩衝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養殖及採捕、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永續利用區非經許可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
罰則部分,若進入核心區者,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若在2年內經勸導再違反者不在此限;若於在緩衝區內未經許可進行禁止行為,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
此外,為確保劃定海洋庇護區的嚴謹及公正,三讀條文明定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各方代表組成,其中原民及漁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且決議要委員過半出席、出席委員逾3分之2同意行之;換言之,原民與漁民代表在審議會中具有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