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擬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應視社會共識審酌考量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表示,現行罷免門檻規範,是為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是否增列 「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記者李文馨翻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日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針對藍營主張修法新增「罷免同意票應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對此,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表示,現行罷免門檻規範,是為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至於是否增列 「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日排審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等人提出的草案,主張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罷免的票數要高於當初當選的票數。
吳堂安報告時表示,罷免是憲法明定賦予人民的權利,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的考量,由立委提案,在2016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
吳堂安指出,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2分之1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
吳堂安表示,考量民意是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在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都是對罷免案通過與否的表態。針對罷免通過的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中選會報告指出,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因選舉制度(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各選舉區應選名額、選舉人數及選舉區規模等均不相同,影響當選票數高低,且各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各有不同,增列此規定,將導致各被罷免案投票通過門檻不同,且被罷免人當選時投票率與罷免案投票率並不同,規定同意票數尚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是否允當,仍值審酌,有待社會各界凝聚共識。
另外,吳堂安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才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中選會則指出,由於現行條文對於公職就職未滿1年進行罷免案徵求提議,並未明文規定是否包含「提議人名冊徵求程序」,或僅指「罷免案提出」,2019年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同年經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結果,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不得提出罷免案,不是指罷免案之領銜人不得徵求提議人提議之進行;因此建議「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之「不得罷免」修正為「不得提出罷免案」較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