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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委提案主委任命要經原民民代同意 原民會:有違憲之虞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質詢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記者謝君臨翻攝)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質詢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記者謝君臨翻攝)

    2024/06/27 14:5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7)日排審「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原民會主委由行政院長提名,須經具原住民身份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並明定其任期4年,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原民會表達恐有違憲之虞;民進黨立委也認為不宜,最終會議僅進行詢答,未進入逐條討論。

    鄭天財提案指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民會主委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且為兼顧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的政策與權益。另,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也提出修法,要求原民主主委兼任行政院政委;委員改為無給職。

    對此,今列席會議的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表示,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因此,委員提案內容是增加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的限制,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

    鍾興華進一步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的制度性設計。另,憲法第53條所揭示的行政一體,其意旨也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的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的憲法要求。

    鍾興華說,也因此,委員提案原民會首長的任命,須經具原住民身分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區長同意,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的責任有所錯置,也恐與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違。

    此外,對於高金素梅提案原民會主委兼任行政院政委部分,行政院人事總處書面報告指出,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行政院人事總處指出,雖然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第5條規定,政委得兼任行政院下設委員會到主委。不過那是考量例如國發會等委員會,除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外,另涉重大計畫審查,其職掌與原民會等業務性質偏屬跨部會政策統合的委員會有別。建請立院審慎衡酌。

    對於原民會主委要由山地、平地原住民輪流,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質詢指出,政務官沒有任期保障,每次身份別要不一樣才叫輪流吧,由原住民16族輪流擔任,不是更公平。至於原民會主委要由具原住民身份的縣市議員等審查同意後任命,照此邏輯,那內政部長、教育部長是否也要比照辦理,這樣不會亂了套?

    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詢問,政務官有任期保障合理?鍾興華說,比較沒有這樣的規定,一般政務官隨時要負政治責任下台。張則說,若明定其任期為4年,那如果做不好的話仍要持續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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