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外國專業人才合法居留10年可適用部分身障長照服務
立委王定宇。(資料照)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7日)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在台合法累計居留10年者,可以適用身心障礙與長期照顧的部分服務項目;至於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學歷折抵連續居留年份部分,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提案立委王定宇指出,在台永居外國人雖然非法定社會福利服務對象,但考量外國專業人才是我國積極延攬對象,且有在台長遠發展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且衡酌我國社福資源的有效運用,故提案修法,規範符合在台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等條件者,可以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第51條,以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
條文也明定,就學時間與依親居留不計入10年居留期間內。
至於立委賴瑞隆、邱議瑩、羅美玲等人提案修正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擬開放外國專業人才的在台留學學位以特定比例折抵連續居留年份。但由於有部分立委認為此修法方向是降低外籍人士留在台灣就業的門檻,國發會應審慎考量修法對台人就業的影響,並做調整,條文未在委員會達成共識,保留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