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修法二讀》質詢、聽證會虛偽陳述最高罰20萬 官員恐判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終於全數二讀表決通過,民進黨立委朝主席台拋「反黑箱」、「反擴權」、「反惡法」等字樣氣球。(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自5月17日起歷經4場馬拉松式院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終於全數二讀表決通過,正在進行三讀。條文重點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將成憲政慣例,立法院新增調查權及聽證會,以及明定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和虛偽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最重可處20萬元罰鍰,並移送監察院彈劾,以及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黨共同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國會改革相關法案之再修正動議。目前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進行三讀。
國情報告部分,二讀條文明定,要求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3月1日前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藐視國會部分,二讀條文規範,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等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有拒絕、虛偽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最重可處20萬罰鍰,並得連續開罰。若是官員違反該條規範,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
人事同意權部分,二讀條文規定,由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若答復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最重可罰20萬元罰鍰。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新增調查權,設調查委員與調查專案小組。若法人、人民團體或關係人員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人員違反上述條款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
聽證會部分,二讀條文規範,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違者經院會表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人員虛偽陳述者,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