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能嚴懲黃子佼? 沈伯洋曝最大問題:想想就令人噁心
沈伯洋直言,黃子佼事件最大的問題是特定圈子的「包庇」,怒斥「想起來就令人噁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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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06:50
黃筱薇/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知名主持人黃子佼不僅身陷MeToo風波,更遭爆持有多部未成年女孩性影像、曾性侵17歲少女等醜聞,引發各界撻伐,不少人疾呼修法嚴懲更多像黃子佼一樣的人。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點出修法困難點,並直言黃子佼事件最大的問題是特定圈子的「包庇」!
身兼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副教授的沈伯洋8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他身為民意代表,同時也是父親,當然有貫徹保護兒少的決心,他認為修法有其必要,但程序跟細節都很複雜,要先修核心來解決問題,「如果單純只是加重刑責,可能無法對症下藥」。
沈伯洋指出,要到犯罪學裡提到的威嚇,至少同時需要「嚴厲」、「迅速」、「確實」這3個要素,「如果只有『嚴罰』,但執法抓不到(沒有『確實』),等於沒有威嚇,這就是為何酒駕修法需要酒測來配合(要確實被抓到)。『迅速』的話老實說很難做,因為民主國家法律程序進行就是比較慢。」
針對許多人問為什麼罪責可以那麼輕?沈伯洋表示,「那是因為目前沒看到其他證據,現在都只是媒體報導,但只要一有相關證據,馬上會升級成兒少性剝削條例36條或38條的幫助犯,那都是重罪(7年且可加重1/2)。要有這方面的證據,需要把後面一串粽子抓出來。」
他說,「對價關係(或者購買)比較難成為單獨加重理由,因為法律上購買行為要認定是一種『幫助』或組織條例的『資助』都很難,唯一可比的是刑法上的贓物罪,但贓物罪的可罰性並不高。非法下載其實和購買一樣,都是一種『貢獻』,但很難有法律上的區別。甚至非法下載的散播可能性還更高。因此我覺得不要用購買來當作法律要件,而是去看黃子佼有沒有一些指定影片等行為,如果有,那就可以等到粽子出來之後直接回歸36條或38條就好,其實不用在這部份修法,且修法不會溯及,也處罰不到黃。正確作法是在現行規範下看哪些規範有適用比較合理,並且協助證據保全。」
最後沈伯洋表示,「我一開始就說這是一個轉型正義的問題。我們長期以來特定圈子的不改革以及鄉愿,讓這件事情在檯面下那麼久,讓證據更難被取得,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這些人們拿補助,主導文化發展,想起來就令人噁心。政府不但不應該再繼續合作,未來在採購或者契約上需要更為嚴格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