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林益世又出招!涉收賄6300萬恐重判 聲請更二審法官迴避
高等法院去年8月更二審開庭,傳喚林益世(右)、妻子彭愛佳(左)出庭。(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向公營事業人員施壓,被依貪污罪起訴,但高院更一審認定僅涉藉權勢恐嚇得利,未貪污,林獲輕判4年10月,引發不小爭議。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法界普遍認為恐對林益世不利。更二審去年首次開庭時,林否認犯罪,更批評大法庭裁定違憲,但林聲請釋憲被大法官駁回;日前,林益世又出招,以更二審未替他聲請釋憲,並停止審判,已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已受理。
由於林益世突然聲請更二審迴避,高院尚未做出裁定,原訂今天下午林益世的庭訊,只好臨時取消。對此,更二審表示「尊重」。
最高檢察署特檢組(已裁撤)起訴指控,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採取「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共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涉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至於林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因罪證不足,均無罪確定,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遭駁回上訴確定,林入獄後已獲假釋出獄。
高院更一審則認定林只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恐嚇得利罪」,且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庭裁定應採「實質影響力說」,去年3月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中。法界遍認為,大法庭這項見解,恐對林益世疑涉賄6300萬元案不利,很可能以貪污罪重判。
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8月23日首度開庭,林益世否認犯罪,林透過律師更指大法庭的裁定擴權、違憲,將聲請釋憲,並請求更二審裁定停止審理。林益世後來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全案尚未判決確定,裁定不受理。
日前,林益世突然遞狀,以更二審未主動替林聲請釋憲,並停止審理,可見已有偏頗之虞,審判將對林不利,聲請法官應迴避,高院已受理並分案;對此,更二審表示「尊重」。至於更二審3月1日下午原訂開庭審理林益世案,只好臨時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