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公然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取自國會頻道)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強化槍砲零件源頭管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7日)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此次修法也提升模擬槍管制位階至「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則列「行政罰」。另,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此次修法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備詢時指出,近期治安暴力的犯罪案件上,查獲非制式槍枝比例高達為93.65%,因此在相關管制上,包括零件、材質等仍有改進之處,遂有此次修法。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模擬槍 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為避免模擬槍或遊戲用槍之零件,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此次修法修正第4條及第13條之一,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
據第20條之一草案內容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的模擬槍,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運輸相關零組件,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槍砲彈藥審認爭議標準,草案內容也新增第5條之三,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等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討論。
公共場所開槍 處7年以上徒刑
另,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恐慌,修法也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遏止此類犯行。
原民文化獵槍使用不在此限
朝野各黨派委員多支持院版提案內容,不過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民進黨伍麗華、無黨籍高金素梅等原民委員,則提到應尊重原民文化的獵槍使用,因此在第9條之1中,特別新增但書「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確保原民在文化祭儀中,不會因使用獵槍而遭開罰。
最後,在第18條「自首條款」部分,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此次修法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