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無國籍者在台冤獄得申請補償 立院三讀通過
主持議事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有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為了讓法律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立法院院會今(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該不平等條文,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曾受不當拘禁的被告,若獲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可依刑補法請求刑事補償,日額為3千至5千元不等,依被拘禁天數計算總額。依現行法令,可提出請求人必須具備我國籍,外國人若不具我國籍,依平等互惠原則,其所屬國家必須為兩公約簽署國,才有權利在台聲請刑補。
司法院提案指出,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的今日,上述規定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因此提案刪除上述條文。
另,刑事補償規定,受不當拘禁的被告獲無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當日起算2年內,可聲請刑補,但有些人可能因為出國、入獄或其他因素,而不知道自己已經平反冤屈,以至於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因此,新法也增訂從「知悉日」起算2年內,可聲請刑補。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若受害人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或基於其他動機,自己招致犯罪嫌疑,而以虛偽自白、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方式,誤導偵查或審判,相關機關得不為補償;且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也應注意受害人是否有交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等情況。
針對罰金、易科罰金的補償,現行規定應依已繳罰金1倍至2倍金額附加利息返還;本次修法考量罰金、易科罰金為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性質不同,因予以區別以符合補償公平,因此將補償倍率調整為1.5至2倍。
而為避免補償事件再次發生,並提高司法公信力,三讀通過條文也載明,司法院應於補償的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的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