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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等關鍵條文無共識 機保法修正草案送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23/11/15 16: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推動轉型正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5)日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法人」納入適用對象;不過,由於在場官員與立委就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增訂延長保密期限的檢討機制等條文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行政院院會上月通過攸關轉型正義的「國家機密保護法」與「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除特殊情形外,至遲屆滿40年需解密。國發會指出,現行屬永久保密檔案有4千多件,目前初步協調應有半數在屆滿40年後解密,陳文成事件、林宅血案等有望「完整」解密。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13日已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對於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等關鍵條文,在場官員與立委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交朝野協商。司法委員會今日再排審「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機關的範圍,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的機構、行政法人,以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

另,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條文規範:「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第11條(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

本次草案則修正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另,草案也增訂:「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委員會審查時,國民黨立委吳怡玎等人提出修正動議,盼延長期限每次不得逾5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除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還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才能延長。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相關條文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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