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KMT中市黨部為不當黨產 黨產會: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市有
黨產會今日決議,認定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座落土地及建物,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應移轉台中市政府所有。(黨產會提供)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日決議,認定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座落土地及建物,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黨產會表示,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自1946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台中市役所建物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1984年,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召集台中市長、台中市議長、台中市政府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會議中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黨產會指出,經協調後,台中市政府於74年度經費預算編列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辦公廳舍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向台中市政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
黨產會提及,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於1986年收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上繳購買系爭土地後之補助費餘款,並利用該款項興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40號。事後,系爭土地及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國民黨名下。
黨產會強調,台中市政府雖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然「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的利益客觀上亦歸屬於該黨。台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的實際受益者為中國國民黨。
黨產會指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國民黨自台中市政府不當取得財產「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變形物,而為該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黨產會公布台中市政府編列3500萬元的撥款流向。(黨產會提供)
黨產會查出,國民黨將台中市政府撥款3500萬元拿去購入市府機關用地興建台中市黨部。(黨產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