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分深坑害機車騎士摔傷骨折 宜縣府須國賠33萬
道路坑洞造成陳姓機車騎士摔倒受傷,宜蘭縣政府國賠33萬餘元。圖為示意圖,非事故路段。(資料照)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三星鄉大洲路,因路面有深達14公分坑洞,造成陳男摔倒骨折;陳男認為宜蘭縣政府是道路養護單位,未做好管理養護責任,提出國賠請求。宜蘭縣政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認為,縣府對事故地點道路管理欠缺,應賠償33萬5118元。
縣議員陳福山今在議會質詢縣府國賠案件;縣府秘書處長曾成陽說,去年有7件國賠案,5件屬縣府權責,但都未構成要件拒絕理賠,2件是鄉鎮市公所案件移轉處理;今年有2件,1件拒絕理賠,另1件就是陳男這件,賠償33萬餘元。
五結鄉58歲陳姓男子,在去年11月21日下午6點左右,騎機車經過大洲路段時,因路面有深達14公分坑洞,致使他閃避不及而摔倒受傷,造成左側鎖骨骨折。陳男認為,宜蘭縣政府是該道路管理機關,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向縣政府提出國賠請求。
陳男在請求書指出,縣府是該道路養護單位,竟讓路面存有深達14公分的坑洞,足以使經過車輛發生事故危險,縣府對該道路管理顯有欠缺,羅列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藉金等,共請求41萬9173元國賠費用。
宜蘭縣政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最近完成審查,依據三星分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事故照片、監視器畫面與醫院診斷書等資料;陳男所述應可信為真實,客觀上縣府對事故地點的管理難認無欠缺,難解免賠償責任。
不過,委員會也認為,審酌陳男行經事故地點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狀,以及縣府管理欠缺情形,陳男應負20%、縣府應負80%過失責任,同意賠償33萬5118元,並以此金額與陳男協議。
縣議員陳福山(左)今在議會質詢縣府國賠案件;縣府秘書處長曾成陽說明。(擷取自宜蘭縣議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