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防柬埔寨豬仔事件重演!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000萬
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防國人被騙到國外受害的「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1/2。本次修法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行政院提案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的毒品販運、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提出本次修法。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指出,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因此修法嚴懲。
三讀條文規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三讀條文並增訂,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審查條文時表示,為維護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強力抑制不法集團犯罪氣焰,法務部全力查辦詐騙、洗錢及組織犯罪,朝「檢肅暴力幫派、截斷不法金流、嚴懲詐欺集團」三大重點方向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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