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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選罷法」排黑條款 部分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選罷法」初審。(記者吳書緯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選罷法」初審。(記者吳書緯攝)

2023/04/13 16:49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歷經一個多月審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國安三法,以及「槍」、「毒」等重刑重罪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生不得參選;然而,朝野對於犯上述之罪被宣告緩刑者,及曾擔任洗錢「車手」是否終生不得參選等條文仍有歧異,因此部分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民進黨團、國民黨團都曾表達「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自3月1日開始審查,歷經多日會議,終於在今天完成初審,但因部分條文朝野仍有歧異,因此仍須經過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增定,增訂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等重罪重刑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此外,為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初審條文增訂,獲政黨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若為總統大選,政黨將被連坐開罰500萬元到5000萬元,公職選舉則視情節罰50萬元到500萬元。

然而,針對曾犯洗錢犯罪者是否也不得參選公職,部分立委認為,年輕人因為求職或其他因素,被詐騙集團騙去當人頭帳戶,將帳戶借給他人洗錢被判有罪,致終身不能參選過於嚴苛,因此「選罷法」的相關條文表保留送協商;但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仍採高道德標準,因此曾犯洗錢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另外,曾犯國安三法,以及「槍」、「毒」等重刑重罪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部分,朝野立委對於受緩刑宣告是否具有參選資格未達成共識,有立委認為被判緩刑的都是犯行輕微或初犯,如不分犯罪情節輕重及悔過表現一律剝奪公職權,恐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更嚴謹考量,因此相關條文也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會後受訪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經過委員會逐條討論,每次審查都是減少歧異,增加共識,目前只有少數條文尚未有共識,但是大家方向一致,之後安排黨團協商看能否順利達成共識,希望可以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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