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提「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 今淪「外患罪被告」
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今向高等檢察署告發馬英九。陳峻涵表示,「台灣關係法」保護馬在內的台灣人不受中共荼毒,而在該法生效的44週年當日,馬卻成為與中共合謀的被告,實在諷刺。(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灣國成員不滿前總統馬英九訪中期間,在湖南大學學生座談會上,提及「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今下午2時28分,赴高等檢察署告發馬涉刑法外患罪章之通謀喪失領域罪。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表示,「台灣關係法」保護馬在內的台灣人不受中共荼毒,而在該法生效的44週年當日,馬卻成為與中共合謀的被告,實在諷刺。
陳峻涵說,「馬英九在湖南大學與學生座談時表示,「依照 1982 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劃的一部分」,此言一出,全台譁然。身為台灣前總統,這番話除了傷害台灣的國家尊嚴外,更意圖將台灣的主權領城喪失予中國,其言行可能觸犯刑法104條之通謀喪失領域罪,因此,台灣國特別選在「台灣關係法」生效44週年的今天,向高檢署提告。
陳峻涵指出,「台灣關係法」保護了包括馬英九在內的台灣人民不受中共荼毒,而在其生效滿44週年的當日,馬卻成為可能與中共合謀的被告,實在諷刺。馬必定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中華民國分爲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因而大陸地區不屬外國,故不符刑法104條之構成要件而提出抗辯。
陳峻涵表示,自1949年10月1日起,所謂的大陸地區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且於1971年10月25日經聯合國承認,馬所謂的「大陸地區」為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憲法增修條文自瀆式的主張「大陸地區」不是台灣的外國,真是天大的笑話!換言之,若增修條文明列月球爲中華民國的領土,難道也具法律效力嗎?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具有人民、領土、政府、涉外能力,兩國分別符合國際法揭示的「國家」要件。
陳峻涵強調,中國人入台必須持護照、辦簽證;台灣選舉都只由台灣公民參與,與中國人民無涉,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例證不勝枚舉,綠營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藍營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雖名稱迥異,但都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爲互不隸屬的外國之相同內涵,馬的言行通謀外國,罪證確鑿。
陳峻涵解釋,台灣國向來主張中華民國是非法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即便經過1996年的全民直選後的中華民國,與1912年在神州大陸建立的中華民國,已截然不同,但在完成「住民白決」、「正名制憲」之前,台灣國只能接受其爲現階段的治理當局 (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台灣社會更只能在不合時宜的憲法制度下運作,向高檢署提告雖百般不願,卻是無可奈何的權變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