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律師法修正草案 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設公職律師制度。(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設「公職律師」制度。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建立「公職律師」的制度有其必要。
法務部表示,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經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特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未來將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以及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指出,針對專技人員轉任公職,對公部門來說有好處,不僅促成多元人才,由於公務機關常面臨行政訴訟等案,但公務機關沒有專任律師,通常都是委外,未來有了公職律師後,對於公務機關的事物會比較熟悉,信任度也會提升,對於律師職涯發展也多了一項選項,律師公會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