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總統擬參選人 3/31、5/20起經許可能收受政治獻金
監察院今指出,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今年3月31日起,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今年5月20日起,經監察院許可政治獻金專戶之設立申請後,可收受政治獻金。(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察院今指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明年1月13日舉行投票。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今年3月31日起,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今年5月20日起,經監察院許可政治獻金專戶之設立申請後,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期間為自許可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也就是明年1月12日止。
監察院指出,為服務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已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公告「113年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及其填寫範例,供有收取政治獻金意願之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專戶使用。
另為便利申請管道,監察院指出,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於今日起開放線上申請專戶許可事宜,有意願參選明年立法委員選舉者,得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戶名: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OOO政治獻金專戶)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自然人憑證作線上申請,可加速許可期程。
監察院對線上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亦錄製有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專戶申請操作影片及前所錄製「秒懂捐贈政治獻金18式」等相關宣導影片,已上傳陽光法令主題網及Youtube平台,歡迎擬參選人及一般民眾點選觀看。
監察院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須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如未經監察院許可所開立的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該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