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送案致涉貪公務員逃懲戒 南投縣府:信義鄉公所去年10月才函報
南投縣府指逃過懲戒的洪姓公務員非縣府所屬職員,而是信義鄉公所人員,公所到去年10月和12月才函報縣府。(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針對南投縣洪姓公務員早被判刑但移付懲戒太晚,讓他逃過懲戒安然退休,立委鄭運鵬今天質疑南投縣政府遲移付懲戒,導致涉貪公務員獲判免議;南投縣府解釋,洪員是信義鄉公所課員,公所去年10月7日和12月30日才函報縣府,縣府也分別在去年10月18日及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對於洪姓公務員早在2008年辦理「河川守護隊計畫勞務外包招標採購案」,詐領86萬元被偵辦,2016年就因妨害投標罪被判刑6個月確定,但縣府卻未及時在2008年移付懲戒,並讓他退休,直到洪員在2022年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判刑4年1月確定,縣府才移付懲戒,因逾10年追懲時效,因此被判免議,立委鄭運鵬今天要求司法院修法明定移付期限。
南投縣府對此提出說明,強調洪姓課員是信義鄉公所人員,並不是縣府所屬職員,而洪員更已在2011年7月4日經銓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在案。
縣府也說,洪員是在2005年至2009年任職信義鄉公所期間,因與廠商等人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妨害投標之違失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信義鄉公所去年10月7日將洪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函報縣府,另妨害投標罪部分去年12月30日才函報縣府。
縣府分別在去年10月18日及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經懲戒法院於今年2月21日以本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5條第3款規定,為免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