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人團法修正案」 可視訊召開理監事會議、大會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修正案」,人民團體可以在章程中修訂以視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修正案」,人民團體可以在章程中修訂以視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外,若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規定,以視訊方式召開各項會議。
鑑於疫情已成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召開會議,亦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會議效果。三讀條文明定,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團體理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考量若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等法定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去年12月22日併案審查時,內政部表示,有關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相關出席簽到、表決及證明方式,未來將由他們訂定人民團體視訊會議指引相關原則,供作團體實務運用。
另外,針對團體名稱,三讀條文規定,其名稱不得與已許可團體的名稱相同、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文字,且不得使用容易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