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裁定救國團不動產可移轉國有 學者:應速將所有權登記給ROC
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羅承宗受訪表示,最高行已裁定可移轉國有,黨產會應要求國有財產署將救國團名下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給中華民國,金錢部分可直接強制執行。(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裁定,救國團61筆土地建物、16.3億餘元資產均可執行移轉為國有,全案確定。對此,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羅承宗今日受訪表示,最高行已裁定可移轉國有,黨產會應要求國有財產署將救國團名下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給中華民國(ROC),金錢部分可直接強制執行。
羅承宗指出,台灣是德系法律,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後是有執行力的,雖然當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救國團也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先前裁定不動產部分停止執行,動產部分則可執行,救國團和黨產會不服各提出抗告,最高行裁定均可移轉國有。
羅承宗談及,從最高行的裁定來看符合一般理論,亦即金錢上的強制執行有可回復性,也沒有執行困難的問題。無論10億、50億、100億元,國家強制執行,未來即便行政訴訟輸了,國家也可把錢還給救國團。
羅承宗指出,以行政法角度來看,既然金錢沒有不可回復性,救國團案的行政處分應該執行下去就對了,也符合一般行政法的法理。
他強調,最高行已裁定均可移轉國有,在物權部分,黨產會應要求國有財產署將救國團名下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給中華民國。金錢部分更簡單,救國團戶頭若有10億、20億元,政府可發函給銀行直接強制執行,將不當取得財產歸還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