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游泳教練傷童未確實通報 監院促請新北市府檢討
新北市麗園國小發生游泳教練於訓練時不當傷害學生案,監察院促請新北市府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進。(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新北市麗園國小發生游泳教練於訓練時不當傷害學生案,監委范巽綠、蘇麗瓊調查後,發現該校涉有未確實依法通報、監視錄影設備管理不當等違失;且新北市政府及該校均不熟悉校園事件處理流程,中央及地方針對此類調查報告應如何提供,尚未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監察院促請新北市府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發現,該校游泳教練於2020年11月30日訓練時,丟擲浮板擊中當時於水道練習的學生,造成其眼角膜受傷。教練雖於同日協助就醫、通知家屬,且告知該校學務主任。但校方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學務主任更遲於翌年2月24日才通知校長,經校長指示進行校安通報,卻仍漏未進行社政通報。
2位監委指出,去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該事件非校方所稱意外事件,更經數次函文、電聯該校通知修改校安通報類別為管教衝突。但該校仍遲於同年5月19日,竟以再次進行校安通報為之,非依據教育局建議修改校安通報類別;並於隔日才進行社政通報,顯逾兒少權法規範法定通報時間達170日。
調查指出,新北市教育局未於去年2月已悉此案進行校安通報時,即通知該校更正校安通報類別,及督促完成社政通報,確有督導不周之實。新北市府應立即查察此案中負有依法責任通報義務人員,並依相關法規、辦法研議懲處。
另,麗園國小於去年3月召開本案第1次審委會、同年9月、今年5月分別完成兩次調查報告,卻於首次調查期間,未依規定召開校事會議及辦理調查。且新北市教育局也未察,即核備該校所提調查報告。案經學生家長提出申訴後,新北市教育局才函請該校召開校事會議、重啟本案調查。
此外,學生家長於去年10月向校方提出調閱調查報告,但該校與新北市府研商後,僅以部分結論函復。學生家長不服提起訴願,市府審理後認訴願有理,應將報告提供給學生家長,但新北市教育局與該校討論後,卻大幅隱匿內容後提供,擴大親師不信任關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
2位監委表示,本案事發後,學生家長自該校師長取得監視錄影畫面片段,查該校未確實依規定保存事發泳池的監視錄影畫面,衍生後續行政調查、司法偵查的窒礙。且該校師長自行提供片段監視錄影畫面給學生家長,此行為也非相關規範所允許,實有疏責。
最後,2位監委指出,麗園國小為新北市重點體育培育學校,然該校近年行政管理人員屢出現管理層面議題,應正視學校儲備主任未受訓即任行政職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