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養育3歲以下子女公務員轉調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讓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8)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因育兒需求的限制轉調規定。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考試院提案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的政策,並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
不過,考試院也表示,由於機關對於放寬限制轉調多數持保留意見,本次修法須兼顧公務人員與機關用人需求,以避免影響機關用人,因此僅就具有養育3歲以下子女的育幼需求者予以放寬,未來將再視推動情形適時滾動修正檢討。
初審條文增訂,高考各等級考試等考試及格人員,其實際任職期間已達限制轉調年限1/3,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調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者,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此外,司法委員會今也初審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公務人員藉由照顧子女需求,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以同時辦理商調,影響機關用人權限,請銓敘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通過後,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此類商調案件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通案解釋,俾資各機關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