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監察院「糾正權」對象僅限行政院及其各部會
司法院今天指出,監察院憲法職權中的「糾正權」或依此而生的「通案調查權」,依憲法對象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不包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中央社〕司法院今天指出,監察院憲法職權中的「糾正權」或依此而生的「通案調查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規定,對象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並不包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菱傳媒報導,刑事補償法訂定60餘年,國家已賠付數億元給冤獄受害者,條文中雖明訂政府可向失職公務員求償,但近20年來國庫卻僅拿回165萬元,監察院為此進行專案報告調查,但近來向司法院等機關調閱卷證時,頻吃閉門羹,監委怒控司法院舉止已達「不當干預」監院調查權程度。
司法院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政機關,司法院向來尊重監察院關於憲法職權的行使,於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6條規定,適度表明特定公務人員涉有違法或失職嫌疑事項,本於「糾舉權」或「彈劾權」而生的「個案調查權」,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法院提供相關個案資料時,司法院一向均予尊重辦理、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司法院表示,監察院憲法職權中的「糾正權」或依此而生的「通案調查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規定,對象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並不包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大法官也認為,監察院行使的調查權,如與其得依憲法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無關,或逾越其範圍,應無從發動。
司法院強調,依據憲法及大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權力分立等要旨,監察院的調查權,當以其得依憲法行使的彈劾、糾舉或審計等權力為前提,才能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發動。
至於刑事補償部分,司法院指出,法院裁准刑事補償,不代表公務員有故意過失,「刑事補償」與「求償」的發動條件並不相同,不能等同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