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正嚴懲中資人頭 陸委會:最高可罰2500萬元
陸委會指出,為規避中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遏止中資假藉人頭以僑外資等方式非法來台,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增訂罰則。陸委會指出,為規避中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二、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中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指出,近年因中國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的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陸委會說明,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鑒於中國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中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此次修法為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中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強調,感謝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支持、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以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在法制上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阻不法,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優勢。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該會也將積極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