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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二度彈劾檢察官 司改委員反籲監委自請彈劾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陳宏達要監委高涌誠上三堂課。(資料照)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陳宏達要監委高涌誠上三堂課。(資料照)

2022/05/17 12: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在彰化地檢署服務時,辦理曲棍球案的認事用法有違失,提起彈劾,經懲戒法院判決「不受懲戒」後,監院本月5日再度提起彈劾,引發檢察界批評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身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17日也質疑提案彈劾的監委違法偏頗,是否應自請彈劾?

監委高涌誠強調非「一案兩查」,而是懲戒法院要求補正彈劾程序,這是監察院和懲戒法院的法理之爭,希望法院判決不受理,監察院才有提釋憲的機會。陳宏達批評高涌誠詭辯,給自己一個下台階,卸責甩鍋,暴露其二度彈劾宛如兒戲,草率粗疏、違法偏頗,刮別人鬍子前應先刮乾淨自己,自請彈劾吧?

陳宏達指出,現值疫情肆虐,人命交關、民怨沸騰之際,高涌誠怠忽御史監察天職,反而僅因個案結果不合其意,費時4年,窮盡一切力量,去追殺一位基層檢察官,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及納稅人血汗錢,何止天怒人怨!

陳宏達認為高涌誠應該重修三堂課,第一是「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國際人權理念」,立法院特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保障人權,具國內法律效力,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監察院既然握有彈劾公務員的生殺大權,自應遵守兩公約人權保障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豈可對於國際人權憲章置若罔聞,專擅權勢、恣意而為。

第二是「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正當性及同理心」,陳宏達說明,監察院第一次彈劾陳隆翔後,已經懲戒法院判決「不受懲戒」確定,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宣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具有憲法位階的效力,豈料高涌誠竟以「法理之爭」遁詞,讓受彈劾人疲於奔命、身受訟累,毫無同理心。高究竟是腦霧看不懂判決?還是失格曲解,故意陷懲戒法院、監院同僚於不義呢?

第三為「『禁止雙重危害』是『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監委不得恣意濫權」,陳解釋,「禁止雙重危害」在現代法治國皆為「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不會因為受審判對象是士農公商或販夫走卒而有差別待遇,監委辦案應該注意程序正義,縝密、徹底且一次性行使權力為原則,而不是亂槍打鳥。美國在台協會每年發布人權報告(Human Rights Report),監委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案勢必成為2022年版關注的焦點。

陳宏達認為本案最諷刺的是,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全體監委兼任,希望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詎料監委反而成為戕害人權的劊子手,赤裸裸地揭穿兩公約內國法化原來是虛有其表,人權理念在我國實踐的道路上仍然是路迢迢!

監委高涌誠、林郁容認定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就該案重要爭點未致力於真實之發現,僅憑被告自白即率爾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尚非法律見解之歧異,且曾函詢被害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意見,卻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斲喪司法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5日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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