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教召5次發獎金
立院三讀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案」,後備軍人接受教召完成五次訓練者,應發給召集獎金。(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案」,明定後備軍人接受教召,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應發給召集獎金;租稅優惠方面,事業單位、機構等給付員工因教召請假期間薪資,得就被教召後備軍人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條例自今年1月1日實施。
國防部長邱國正在立院國防委員會初審本案時指出,從俄羅斯侵略烏克蘭事件,可體認全民防衛及後備動員之重要性,「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主要是配合「新制教召14天」改革,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對企業之衝擊,以維護召員權益。
三讀條文明定,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針對後備軍人教召後的其他優待,三讀條文明定,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而後備軍人在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得憑解召證明書至國防部所屬福利站購物,及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攸關租稅優惠方面,三讀條文明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付員工依教召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扣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而本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8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8年為限。
今天院會通過之附帶決議,包括要求每年國防部公布下一年度接受教召的後備軍人後,未列入下一年度應召的後備軍人得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國防部應將志願教育召集機制明確納入「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子法,並於今年完成立法程序,明年度起開始實施。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記者田裕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