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富特事件罰太輕 立院三讀業者損害國家利益最高罰50萬
華航諾富特飯店爆發員工群聚感染疫情。圖為國軍33化學兵群至飯店進行消毒。 (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諾富特群聚事件被視為去年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爆發原因之一,立委認為飯店未做好管理導致國家利益損害的罰則過輕提出修法。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業者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處罰,情節重大者者最高可罰50萬元。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罰鍰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為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業者若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處50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相關觀光業者受僱人員有上述行為情節重大者,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林俊憲於提案說明表示,去年諾富特群聚事件,在飯店防疫措施未做好管理的情況下造成疫情延燒,損害國家利益極大,但現行最高罰則僅能處15萬元罰鍰,顯不符罪行相當原則。
三讀條文也提高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進行遊憩活動且具營利性質的處罰,罰鍰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本次修法也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神,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受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保險範圍及金額內,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讀條文明定,請求權人為受害者本人,若本人死亡,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依本條例規定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
三讀條文也明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休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皆應投保責任保險。
原條文規定,導遊及領隊申請換發職業證,需符合連續執業3年的要件﹔本次修法考量天災、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明定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明定,旅遊契約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文件為之。
華航機師染疫事件延燒成諾富特機場飯店群聚感染。(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