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修法:惡意逼車可罰3萬6 無照駕駛可罰2萬4
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將主持院會提出修法,無照駕駛最高將罰二萬四千元。(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為防止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同時鑑於危險駕駛惡意逼車案件頻傳,將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上限從1萬2000元提高到2萬4000元,惡意逼車(危險駕駛)罰鍰,將由現行6000元至2萬4000元,上限提高到3萬6000元。
無照駕駛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根據現行規定,罰鍰是6000元至1萬2000元,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將討論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罰鍰由上限6000元提到至上限2萬4000元。
交通部也針對無照駕駛增訂對汽車所有人罰則,將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5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吊扣汽車牌照6 個月;不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有關危險駕駛方面,交通部對危險駕駛的定義,包括道路上蛇行、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逼車則是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交通部這次除提高罰鍰,也增訂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屬危險駕駛。
根據這次修法,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罰鍰,最高將可罰3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