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駁回停押戴寧 嘉市議會:深感遺憾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收押禁見。上週市議會以將召開定期會,基於地方制度法規定,函請嘉義地檢署停押戴寧。嘉檢認為市議會非聲請主體,且戴寧仍有羈押必要。戴寧委任律師以此為由,再向嘉義地院聲請具保停押,嘉院昨天以羈押戴寧非市議會「會期內」裁定駁回,對此市議會今天發新聞稿表示「深感遺憾」,再度呼籲釋放戴寧。
市議會表示,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已於18日開議,開會期間30日,依地方制度法,基於對市民的承諾與責任,應讓戴寧議員能出席定期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以維護市民權益。
市議會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此係基於保障地方民意機關自治、自律權限,對於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有不得逮捕、拘禁之特權,防止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並非僅是單獨保障個別議員之人身自由。
市議會表示,早於地方制度法第51條民國88年1月25日訂定之前,憲法、直轄市自治法和省縣自治法,以及其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都有相同意旨規定;高等法院亦曾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就可否羈押立委,函請立法院許可;議員和立法委員同受人民之託行使職權,倘若未經議會之同意,仍允許繼續羈押,則已剝奪議員出席議會發言表決之權力核心領域,亦對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不過,嘉院裁定書指出,戴寧經檢察官當庭諭知逮捕,並向嘉院聲請羈押獲准之際,並非嘉市議會「會期內」,逮捕及羈押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嘉檢回覆意見也認定,戴寧並非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稱「在會期內」逮捕之情形,戴寧於會期前已依法受逮捕、拘禁,應受司法權拘束,且召開定期會與戴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關聯性,戴寧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