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兩院提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 加註放寬上訴類型等意見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兩院會銜提出修法,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行政院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與司法院兩院會銜提出「刑事訴訟法」等修正草案,兩院對第三審有共識包括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強制律師代理及強制辯護等,以形塑妥速有效率、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不過,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因司法院版本對第三審的上訴條件與上訴類型認定較為嚴格,行政院則加註不同意見予以放寬。
有關第三審上訴類型,司法院修法版本甲案是除了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之外,並明定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者也可提上訴。行政院的加註意見乙案,除了維持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可上訴之外,並放寬為違背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見解或經徵詢各庭統一之見解者,也可提上訴,以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
至於向第三審法案提起特別抗告的規定,行政院有別於司法院版本也加註不同意見主張,若屬高等法院自為之裁定者,自應給予當事人提起抗告之權利,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
為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充分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兼顧糾正原審判決違法機能,以落實88年全國司改會議及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兼顧現階段推動可行性,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經行政院今天同意會銜兩院共同提出,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在100年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確立以分流制為未來變革之基本原則,建構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兼採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
政院今天通過的刑訴法修法,即以「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作為核心概念,採取「務實漸進「策略,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等相關條文,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