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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法初審通過 鬆綁台鐵土地運用促公司化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交通部長王國材列席備詢。(記者叢昌瑾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交通部長王國材列席備詢。(記者叢昌瑾攝)

2022/03/23 14:16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但為避免輕易處分財產,若要出售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次初審通過條文也通過,加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罰責,若致人死亡最高可罰50萬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台鐵公司化進程,行政院提案修正鐵路法,新增第21條之1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等事項,希望帶動鐵路事業轉型再生及都市發展。

第21條之1今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爲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比鄰公有不動產,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初審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之限制。

在協商過程中,在野黨立委憂心過於鬆綁,台鐵會過於輕易處分財產,淪脫韁野馬﹔因此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相關處分若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初審條文明定,不動產開發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開發義務負擔,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本次初審通過條文也新增對於鐵路機構業者屆期未改善的加重處罰,明定鐵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的檢討或調查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把原「按次處罰」修正為加重其罰鍰最高額2分之1。

初審條文也通過民眾黨團提案修法,對於跨越或侵入鐵道,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加重處罰。原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新增情節重大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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