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性婚姻阻礙多 監委︰盼行政司法兩院「成人之美」速修法
監委紀惠容(中)、葉大華(右)、王幼玲(左)今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記者吳書緯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逾2年,但因法規未規定國人能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中國等國人民,可在台灣辦理同婚登記,跨國同婚仍遭遇許多困難。監察院今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未排除跨國同性婚姻;監委葉大華指出,希望行政院、司法院「成人之美」,盡速完成「涉外民事法」修法,才能公平保障,跨國同婚伴侶的人權。
司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立法院亦於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然而,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或承認其等已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之效力,造成跨國同婚障礙。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今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並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紀惠容指出,跨國同性伴侶無法在我國結婚登記的困境,竹如不斷使用不同身分簽證來台團聚,並衍生經濟、工作、健保等問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協助跨國同性伴侶進行行政訴訟計有7件,除婚姻登記外,尚有居留、收養等問題。
監委調查指出,釋字第748號2017年公布後,司法院遲至去年1月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令的適用,這已經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而且目前修正草案還在行政院會銜中,司法院的延遲至少影響3、4百對同志伴侶權益,實屬憾事一樁。
即便跨國同志在第三國結婚後仍無法在台依親居留,監委表示,拒絕跨國同性婚姻來台依親居留,顯不符聯合國兩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關家庭團聚權規定及判決意旨,亦不符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及家庭生活權利之意旨。
至於兩岸同婚方面,查案監委表示,陸委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然「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因此建議行政院及陸委會仍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之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來台依親居留措施。
葉大華指出,懇切希望透過這次的調查報告,希望行政院、司法院成人之美,盡速完成「涉外民事法」修法,不要讓人民只能透過打官司興訟,才能公平保障跨國同婚伴侶的人權,「讓相愛的人,有看到隧道盡頭天光的一天」。
監委紀惠容說明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記者吳書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