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礦物局未依法廢止礦權 促行政部門檢討礦業法
監院通過田秋堇等監委提案,糾正經濟部礦業局。(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察院今指出,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員山的礦權,但該礦區2004年並未從事開採作業,經濟部礦業局並未依「礦業法」廢止其礦業權核准,核有違失;監院通過田秋堇等監委提案,糾正經濟部礦業局。田秋堇今表示,「礦業法」鼓勵開採的精神始終未變,礦物局應該以本案為鑑,審慎檢討礦業法,符合永續發展目標。
針對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山鄉礦權,然查該礦曾中途停工,經濟部礦務局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監委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提案糾正礦務局,3位查案監委今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
田秋堇指出,據陳情,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員山的礦權,但該礦曾經中途停工,且根據「礦業法」第38條規定,礦業權登記後2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然而監委向礦務局調閱資料,發現永侒實業「礦業簿」紀載,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所雇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依據礦物局的紀錄,2004年開礦並未從事開採作業。
甚至,田秋堇指出,礦物局內部公文即紀載「查礦場自93年迄今未從事開採作業」,因此礦業局卻未依法廢止礦業權的核准,核有違失,依法糾正。
針對礦業法,3位監委共同表示,礦物局應當以本案為鑑,審慎檢討制定於1930年的「礦業法」,當年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但今日政府所轄國土大不相同,台灣如今面臨過度開發的壓力,情況與過去迥異,礦業法相關認定與核處原則,應隨社會變遷適時檢討修正,並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林盛豐透露,查案過程中,約詢經濟部礦業局長徐景文時,徐也認同「礦業法」跟時代脫節,並對於本案的內部懲處,將會在提供完整資料給監察院。
蔡崇義表示,永侒公司預計在宜蘭員山開採的是陶瓷土,經濟價值不高,但若一旦開礦,又修築開礦用的道路,對環境的影響「情況自己去想像」,今天召開記者會的目的,最重要的是要讓大家認識礦業權的問題,「台灣好山好水,很容易被破壞掉」。
此外,3位監委表示,永侒實業於2019年11月4日提出之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依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提供礦區界點為基準,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依法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核准,此案尚在審理中,因此將持續關注礦務局是否依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