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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馬英九一審無罪 合議庭:馬非中投董事或經理人

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國民黨產「三中交易案」,今天判決無罪。(資料照)

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國民黨產「三中交易案」,今天判決無罪。(資料照)

2021/10/27 14: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國民黨產「三中交易案」,今天判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均無罪,合議庭認為,馬英九非中投、華夏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不具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的身分要件,也非張、汪的共犯,檢方舉證也未能證明張、汪有犯意和犯行,難以認定有何賤賣、損害中投和光華之事,無法形成3人非常規交易、造成公司損失的確信,因此判無罪。

全案分五大部分起訴,一是2005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將中投、光華公司所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給前中時董事長余建新的榮麗公司;二是2006年2月至12月間的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三為同年3月24日舊中央黨部大樓、4月27日的中影股權交易案;四是同年12月22日中廣股權交易案;五是前立委蔡正元背信侵占、挪用中影減資款案,並由妻子和岳父協助洗錢。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馬英九在交易期間,未曾擔任中投公司、華夏公司董事,也非授權經理人,不具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的身分要件;談判會議錄音過程是買賣雙方的言語交鋒,屬各自表達意見、商業話術、情緒發言,難以憑錄音中的話語論定有犯罪。

判決指出,黨營事業雖是國民黨財產,但性質不適用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等規範,而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處理準則;中投在擁有中廣、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之前,已由公司內部評估程序,洽詢會計師對於交易價格合理性的意見,由董事會追認,未違反公司內控規定。

合議庭認為,中視、中廣執照於2006年6月底到期,受限於廣電法政黨退出媒體的時限規定,若未能在2005年12月底前出售媒體事業,即有能否順利換照的疑慮,逾期將使交易價值大幅減損;汪海清當年在與律師李永然商討時也說「坦白說華夏股權只有一個買主(余建新),別的買主都是我們弄出來的空氣」,藉以向余爭取更好的交易條件,至於合約中的找補機制,合議庭認為風險與利益未嚴重失衡,張、汪依據當時的資訊做出交易判斷,法院不應介入商業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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