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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審查 陸委會今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

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陸委會今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圖為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

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陸委會今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圖為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

2021/09/29 18:1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陸委會今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若應經許可的特定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赴中,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陸委會指出,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近年因中國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本會爰擬修正兩岸條例,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的赴中規範,以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穩定發展。

陸委會說明,本次修法係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中之管制。若未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或受委託及補助未達一定標準的產業界人士,即不會受赴中之管制。

陸委會指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爰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政府將以嚴謹的態度審慎評估,並進行妥適規範。

陸委會強調,對於違反赴中應經許可之特定人員,兩岸條例第91條明定,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係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於查處相關違法案件時,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以最謹慎的態度審慎處理。

陸委會表示,鑒於高科技產業為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基礎,如遭竊取或不當洩漏,恐將造成我國家安全危害。爰從國家法益的立場出發,政府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在法制面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進行保護。相信未來立法通過後,相關部會亦將完善整體管制措施,共同建構完整且務實的防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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