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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提救濟4成為懲處 保訓會撤銷後2/3減輕或不另懲處

警察提救濟4成為懲處事件,經保訓會撤銷後3分之2減輕或不另懲處,發揮救濟機關功能。(資料照)

警察提救濟4成為懲處事件,經保訓會撤銷後3分之2減輕或不另懲處,發揮救濟機關功能。(資料照)

2021/08/19 22:19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根據保訓會統計,警察人員提起救濟事件類型,懲處事件占4成,而過去3年經保訓會審議決定撤銷之懲處事件,由警察機關回復減輕或不另懲處者,占總撤銷件數達3分之2,充分發揮救濟機關功能。保訓會也指出,後續會將救濟個案相關審議情形,納入警察機關研修人事制度之參考。

考試院今天召開第13屆第49次會議,保訓會以「保障事件類型分析-以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懲處事件為例」為題進行業務報告。

報告指出,依內政部警政署提供107年至109年相關數據,發現警察人員懲處以「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事由最多,而惟提起救濟件數,以「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事由居首。主因此類事由多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致使警察人員提起救濟比率偏高。

此外,報告也提到,107年至109年經審議決定撤銷之警察人員懲處事件,計有21件,警察機關依保訓會撤銷意旨,為減輕或不另懲處者,計14件,占總撤銷件數 66.67%。保訓會說,對經審理決定撤銷之事件,均依規定追蹤列管各機關辦理情形,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

保訓會主委郝培芝指出,保訓會站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最前線,除妥善規劃保障制度相關政策,使公務人員享有合理救濟保障外,審慎辦理所有保障事件,為保訓會最重要的使命。此次保訓會對於救濟個案審議情形之觀察,或可作為警察機關研修相關人事制度之參考。

考試院長黃榮村及與會考試委員則在會中指示,保訓會職司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事項,應秉持專業、公正、客觀立場審理保障事件,精進審議機制,並積極追蹤各機關執行回復情形,適時提供制度興革之回饋,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保訓會則回應,將持續精進保障事件審議品質,確保機關執行情形與保訓會決定意旨相符,適時作成附帶決議,提供相關機關作為精進人事制度之參考,以回應公務人員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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